摘自证券时报 2015年1月9日
对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券商应采用“正面”行为原则宣示与“负面”违规行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将《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广泛运用在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中。
在员工入职、离职的相关流程中需要运用《准则》的一些规定。如在员工接到公司正式录用通知后,首先要填写《工作人员登记表》。在员工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后,须由本人通过公司邮箱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考试成绩登记申请。在员工入职时要承诺个人无股票交易账户,在离职时要承诺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一定职级人员还要签署《禁止招揽协议》,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客户招揽等。
同时,在各项业务操作规范中,券商在强调员工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秘密、公平待客、平等竞争等一般性规定的同时,还应特别强调禁止性行为。
券商应清晰认识到:随着证券行业的成长、创新产品的推出、监管模式的转型,对于用人机构而言,无法做到对员工日常行为和展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全部问题进行穷举,并逐一加以规定和限制。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和专业素质,才是决定公司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中信建投证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