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证券时报 2014年11月26日
深交所昨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以适应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审批取消后,证监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适用和监管规则做出的相应调整。
此次业务规则调整主要作了以下修订和补充:一是细化挂牌转让条件,明确要求管理人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深交所申请确认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二是明确产品挂牌要求,对基础资产转让、附属担保权益转让和现金流预测等重要环节提出明确的挂牌要求;三是强化投资者适当管理,明确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四是突出信息披露监管,明确挂牌初始信息、跟踪评级信息等披露要求,充分揭示风险;五是为便于投资者了解熟悉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机制,将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中有关资产支持证券转让的规定一并纳入业务指引。
此外,自26日起,深交所将资产支持证券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和最小申报变动单位进行调整。以下资产支持证券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由500份调整为10000份:宁公控3、宁公控4、宁公控5、侨城02、侨城03、侨城04、侨城05、澜沧江2、澜沧江3、澜沧江4、澜沧江5。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小申报变动单位由10份调整为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