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赔偿)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建立的一种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从保护资金筹集方式上来看,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这是最主要的一种资金筹集方式,绝大多数投资者赔偿计划均向会员收取费用。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来确定会费:(1)以会员机构的资产规模为基准,西班牙、法国、瑞典、冰岛等国均以这一方法为主;(2)以会员机构的客户数目为基准,如爱尔兰投资者保护基金规定,会员机构必须交纳按照会员客户数目而定的固定年费和浮动年费;(3)以会员机构的利润额为基准,如意大利投资者赔偿计划规定,依据会员赚取利润,对会员机构征收固定和浮动的年度会费;(4)以会员机构的雇员人数为基准,如冰岛投资者赔偿计划就采取这一标准为补充;(5)根据会员机构所属不同类别予以区别对待,德国财政部规定按机构的经营范围来确定对证券公司在投资者赔偿计划中的交费比例;(6)根据会员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水平予以区别对待,如希腊雅典股票交易所会员担保基金规定,会员的会费根据风险度(包括资本金规模和自由担保基金衡量的会员自我保护水平)来确定。
二、所筹集资金的投资收益。各国投资者赔偿计划都非常重视管理资金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构成赔偿基金重要的收入来源,在某些国家还成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如澳大利亚赔偿资金来自于“国家担保基金”,国家担保资金的增加主要得益于其投资的收益。
三、借款。多数国家的赔偿计划都规定赔偿基金有权向政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并用将来会员交纳的会费来偿还。有些国家的赔偿基金可以自行借款,有些国家规定借款必须得到监管部门的同意,有些国家的赔偿基金借款只需要通知监管部门即可。
四、罚金。投资者保护机构通常有权对违规的会员机构处以罚金,罚金所得归入赔偿基金。例如,法国投资者赔偿计划就规定,违规的投资公司将向基金支付罚金,罚金归入赔偿基金之中。
五、官方拨款。少数国家和地区的政府给投资者赔偿计划提供了少量的初期融资,例如荷兰投资者赔偿计划成立时,就是由荷兰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了初期资金。
六、其他方式。香港交易所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于交易所会员,会员会就其拥有的每份交易权在香港交易所存放现金5万港元,香港交易所专门成立一个“赔偿基金储备账户”,以处理一切有关赔偿基金的收支款项。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方式与国际通行做法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筹集借鉴了上述国际通行的几种做法,采取了以下方式:一是从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二是按境内注册证券公司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提取;三是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四是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五是接受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等。
较之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筹集的国际通行做法,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主要有以下特点:(1)保护基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筹集基金的目的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证券机构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进而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运行。(2)设定会员机构缴费区间比例,按照经营管理和风险水平确定证券公司基金缴费额,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风险防范能力;(3)基金筹集采取多种方式并行的模式,同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加以调整,保证了基金来源的相对稳定性和灵活性。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方式紧密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有效筹集和运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